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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拨打:010-8226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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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26013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对象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受理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
受理方式 | 窗口受理或网上受理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审批结果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证书附表 | 结果送达 | 邮寄、窗口自取、在线下载 |
通办范围 | 本级 | 监督和投诉渠道 |
(一)投诉举报电话:010-82260343 (二)投诉举报信箱:wangying@cnca.gov.cn (三)总局网站公众留言 |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 |
办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政务大厅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8226075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 行检验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任务。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力量。国家检验机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划、审查”。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纸质版原件一份。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资国家认监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五)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证书送达申请人。
不收费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有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
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
5、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申请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享有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获得许可后有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检查,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授权证书及证书附表
企业如何咨询行政许可申请办理情况?
1.电话咨询:010-82260755
2.信函咨询: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
3.现场咨询: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政务大厅,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4.咨询邮箱:rkjcsgyc@samr.gov.cn。
申请时提交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的附表和附件也要一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