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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26001.2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对象 | 企业、个人 | 受理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计量司 |
受理方式 | 现场、信函及网上办理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法制审查15个工作日、定型鉴定自申请人提供样机之日起一般在3个月内完成,此两项不纳入法定办结时限) |
审批结果 | 审批合格的,签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单位或个人。 | 结果送达 |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申请信息单信息反馈服务对象,并通过申请人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
通办范围 | 全国 | ||
监督和投诉渠道 |
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对行政审批有关事项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渠道具体如下: (一)投诉举报电话:010-82261794。 (三)投诉举报信箱:jlsfzc@samr.gov.cn。 (四)来信请寄: 收件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 邮编:100088。 |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电话:010-82261416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外商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须比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向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第四条 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属进口的,由外商申请型式批准。
属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作个别调整。
第五条 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须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递交型式批准申请书、计量器具样机照片和必要的技术资料。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外商或其代理人递交的资料进行计量法制审查。
第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后,负责安排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并通知外商或其代理人向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提供样机和以下技术资料:
(一)计量器具的技术说明书;
(二)计量器具的总装图、结构图和电路图;
(三)技术标准文件和检验方法;
(四)样机测试报告;
(五)使用说明书。
定型鉴定所需的样机由外商或其代理人无偿提供。海关凭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保函验放并免收关税。样机经鉴定后退还申请人。
第七条 定型鉴定按鉴定大纲进行。鉴定大纲由承担鉴定的技术机构,根据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发布的《计量器具定型鉴定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主要内容包括:外观检查、计量性能考核以及安全性、环境适应性、可靠性和寿命试验等。
第八条 定型鉴定的结果由承担鉴定的技术机构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准予在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包装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标志和编号。
第九条 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必须保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同意,可申请办理临时型式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
(一)展览会留购的;
(二)确属急需的;
(三)销售量极少的;
(四)国内暂无定型鉴定能力的。
第十一条 外国制造的计量器具经我国型式批准后,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予以公布。
第六条 凡进口或者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未经型式批准的,不得进口或者销售。
第八条 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必须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型式批准申请书;
(二)计量器具样机照片;
(三)计量器具技术说明书(含中文说明)。
第九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型式批准的申请资料在十五日内完成计量法制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采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二)是否属于国务院明令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
(三)是否符合我国计量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在计量法制审查合格后,确定鉴定样机的规格和数量,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并通知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商定的时间内向该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和下列技术资料:
(一)技术说明;
(二)总装图、主要结构图和电路图;
(三)技术标准文件和检验方法;
(四)样机试验报告;
(五)安全保证说明;
(六)使用说明书;
(七)提供检定和铅封的标志位置说明
(一)申请人条件
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属进口的,由外商申请型式批准;属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由外商或其代理人申请型式批准。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通过计量法制审查;
2.通过计量器具定型鉴定。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未能通过计量法制审查;
2.未能通过计量器具定型鉴定。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 原件 纸质3份及电子版
2.计量器具技术说明书 复印件 纸质1份及电子版
3.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结构图 复印件 纸质1份及电子版
4.技术标准文件和检验方法 复印件 纸质1份及电子版
5.样机测试报告 复印件 纸质1份及电子版
6.使用说明书 复印件 纸质1份及电子版
7.情况变更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文件 复印件 纸质1份及电子版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两部门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停征。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有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
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申请人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
5.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申请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
8.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义务:
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获得许可后有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检查,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申请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审批合格的,签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将申请资料退还建标申请单位。
(一)企业应到哪里申请办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企业可联系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行政许可大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窗口申请办理型式批准,联系电话:010-82261416。
(二)某种进口产品是否需要获得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不需要办理型式批准。企业咨询的产品是否需要办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需要根据产品的具体结构、功能、原理进行综合判断。建议企业准备详细技术资料,致电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行政许可大厅咨询,联系电话:010-82261416。
(一)申请书填写不规范,如仪器名称没有对应的中文译名等。
(二)申请书计量单位填写不规范,例如计量单位填写为非法定计量单位。
(三)所提交的技术资料不符合要求,如图纸不够详细等。
(四)所提交的技术标准文件不符合要求,如提交的标准文本并非企业生产该种产品执行的标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