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受理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 审批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 办理时限 |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
| 通办范围 | 全国范围 | 结果送达 |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网上公告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邮寄或现场领取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
| 监督和投诉渠道 | 可通过现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对行政审批有关事项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渠道具体如下: 1、投诉举报窗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政务大厅投诉举报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2、投诉举报电话:010-82261751(兼传真)。 3、来信请寄: 收件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 | 办理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6号D座一层。 时间: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010-59068675/59068678。 |
| 办理流程 |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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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检验人员的报考条件如下: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学历、检验经历、技术职称、专业培训等资历满足申请项目的要求(见附件B);
3、身体条件能够满足从事申请项目检验工作的要求;
4、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知识和技能。

二、无损检测人员的申请条件 :
(一)年龄18周岁以上且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学历、无损检测经历等资历满足申请项目和级别的要求(见表2);
(三)申请射线检测、磁粉检测、渗透检测、漏磁检测的,单眼或者双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GB 11533一2011《标准对数视力表》的5.0级以上,申请超声检测、声发射检测、涡流检测的,单眼或者双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GB 11533一2011《标准对数视力表》的4.8级以上。申请磁粉检测、渗透检测的,不得有色盲;
(四)具备相应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知识和技能。
持有有关行业或者专业组织颁发的Ⅱ级、Ⅲ级无损检测资格证书,并且满足表2所列学历要求的申请人,在满足相应级别的学历和实践经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相应项目和级别的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并且免除理论知识考试闭卷科目的考试。

申请人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一、检验人员:
1.申请表(在系统中填写并提交)
2.特种设备A类安全监察员证(若无此证无需提交)
二、无损检测:
1.申请表(在系统中填写后打印、签字并扫描上传电子版)
2.视力证明
3.有关行业或者专业组织颁发的Ⅱ级、Ⅲ级无损检测资格证书(若无此证无需提交)
不收费。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有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
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
5、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申请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
8、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获得许可后有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检查,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申请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1、个人到哪里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请点击本网页上方“在线办理”按钮。
2、个人如何查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信息。
请点击网上办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事项下的“公示”按钮。
1、个人申请材料所填写信息内容与实际内容不符。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2、个人申请资格认定项目与实际内容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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