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对象 | 法人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受理机构 | 市场监管总局 |
| 审批结果 | 审批合格的,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90个工作日,此项不计入办理时限。 |
| 通办范围 | 全国 | 结果送达 | 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电子证书。 |
| 监督和投诉渠道 | (一)投诉举报电话:010-82262871 (二)投诉举报信箱:jlslzc@samr.gov.cn (三)来信请寄: 收件人: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 |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政务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电话:010-82261419/84253298 |
| 办理流程 |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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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公布,根据 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二次修改,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改)
第一条 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 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符合技术要求。
第七条 计量标准考核坚持逐项考评的原则。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采取现场考评的方式,并通过现场实验对测量能力进行验证;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可以采取现场考评、函审或者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二)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
第九条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以及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复印件各1份;
(三)计量标准封存、注销、更换等相关申请材料(如果适用)复印件1份
第十条 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考核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经补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考核单位是否受理申请的,视为受理。
第十一条 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辖区域内的计量技术机构具有与被考核计量标准相同或者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并有该项目备案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应当自行组织考核;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呈报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
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考核所需时间和组织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申请考核单位。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以下简称考评单位)或者考评组承担计量标准考核的考评任务。
计量标准的考评工作由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特殊项目,组织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聘请技术专家和计量标准考评员组成考评组执行考评工作。
计量标准考评员分为两级,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考核,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考评员,分别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考评单位和考评组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规定进行计量标准考评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考评任务。
第十四条 考评单位及考评组完成考评任务后,应当将考评材料报送组织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递交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考评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确认考核合格的,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考核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考核单位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在证书有效期内,如需要更换、封存和注销计量标准,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履行有关手续。注销计量标准的,由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第十七条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持证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查考核。经复查考核合格,准予延长有效期;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复查考核单位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的,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照新建计量标准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八条 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管理,可以采用计量比对、盲样检测和现场试验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担考评单位、考评组及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考评工作实施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申请考核单位对计量标准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当提供的技术资料、申请书及有关文件格式,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式样,以及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颁布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87]量局法字第231号)同时废止。
(一)申请人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 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以及其他在市场监管总局注册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计量标准。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经考核,确认其测量能力符合《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和JJF 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的。
(三)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考核,确认其测量能力不符合《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和JJF 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的。
(一)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2)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
(3)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各1份;
(4)含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2套。
2、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3)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各1份;
(4)含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和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和校准证书2套;
(5)《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记录》;
(6)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
(7)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新建、复查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人应当按《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规定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并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通过网上报送。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有关规定停止征收费用。
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两部门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停征。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审批合格的,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将申请资料退还建标申请单位。
(一)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是几年?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二)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需要提前多长时间?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持证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查考核。
(三)计量标准考核包括什么?
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1、申请书所填写地址与机构注册地址不符。
2、申请所提交附件不齐全。
3、申请书没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签名和签署日期。
4、持证单位未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查考核。
5、申请书所填写的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与提供的检定/校准证书不一致。
6、计量标准名称与计量标准代码填写有误,未按照JJF 1022-2014《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的命名规范填写。
7、计量标准中使用的标准物质不是处于有效期内的有证标准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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