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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标准物质定级鉴定)

事项编号:11100000MB0194554T1000131013000 评价指南 咨询 订阅

基本信息
服务对象 法人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受理方式 网上受理 受理机构 市场监管总局
审批结果 审批合格的,签发《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不合格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90个工作日,此项不计入办理时限。
通办范围 全国 结果送达 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电子证书。
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投诉举报电话:010-82262871

(二)投诉举报信箱:jlslzc@samr.gov.cn

(三)来信请寄:

收件人: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

邮编:100088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 9 号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政务大厅

时间: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电话:010-82261419/59196600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

4、《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制造标准物质新产品,应进行定级鉴定,并经评审取得标准物质定级证书。

第六条 标准物质的定级条件:

(一)一级标准物质

1.用绝对测量法或两种以上不同原理的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在只有一种定值方法的情况下,用多个实验室以同种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

2.准确度具有国内量高水平,均匀性在准确度范围之内;

3.稳定性在一年以上或达到国际上同类标准物质的先进水平;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二级标准物质

1.用与一级标准物质进行比较测量的方法或一级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定值;

2.准确度和均匀性未达到一级标准物质的水平,但能满足一般测量的需要;

3.稳定性在半年以上,或能满足实际测量的需要;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负责对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考核以及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的评审。定级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按标准物质的专业分类,授权有关主管部门的技术机构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负责。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的章程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制定。

第九条 经标准物质技术评审组织的评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统一规定编号,列入标准物质目录,并向全国公布。 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投入生产。

申领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 凡制造标准物质新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标准物质管理办法》规定,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标准物质定级鉴定。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经考核,能满足标准物质定级相应要求。标准物质的定级条件:

一级标准物质

1.用绝对测量法或两种以上不同原理的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在只有一种定值方法的情况下,用多个实验室以同种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

2.准确度具有国内量高水平,均匀性在准确度范围之内;

3.稳定性在一年以上或达到国际上同类标准物质的先进水平;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级标准物质

1.用与一级标准物质进行比较测量的方法或一级标准物质的定值方法定值;

2.准确度和均匀性未达到一级标准物质的水平,但能满足一般测量的需要;

3.稳定性在半年以上,或能满足实际测量的需要;

4.包装形式符合标准物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考核,不能满足标准物质定级相应要求。

申请材料

对于一级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申请人需提交材料包括申请书、标签样式、证书样式、量值汇总表、自我申明、用户试用情况报告、研制报告、查新报告、鉴定意见、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以及对技术人员、生产设施、测量仪器设备及实验室条件的情况说明和对保障统一量值需要的供应能力和措施的说明等材料,具体见下表: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要求

备注

1

申请书

扫描

/

/

2

标签样式

电子

/

同时提供英文版本

3

证书样式

电子

/

同时提供英文版本

4

量值汇总表

电子

/

/

5

自我申明

扫描

/

/

6

用户试用情况报告

扫描

/

2~3家用户试用情况报告

7

研制报告

电子

/

/

8

查新报告

扫描

/

/

9

鉴定意见

扫描

/

/

10

对技术人员、生产设施、测量仪器设备及实验室条件的情况说明和对保障统一量值需要的供应能力和措施的说明等材料

电子或

扫描

/

/

11

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扫描

/

单位初次申报需要

对于二级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申请人需提交材料包括申请书、标签样式、证书样式、量值汇总表、自我申明、用户试用情况报告、研制报告、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以及对技术人员、生产设施、测量仪器设备及实验室条件的情况说明和对保障统一量值需要的供应能力和措施的说明等材料,具体见下表: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要求

备注

1

申请书

扫描

/

/

2

标签样式

电子

/

/

3

证书样式

电子

/

/

4

量值汇总表

电子

/

/

5

自我申明

扫描

/

/

6

用户试用情况报告

扫描

/

2~3家用户试用情况报告

7

研制报告

电子

/

/

8

对技术人员、生产设施、测量仪器设备及实验室条件的情况说明和对保障统一量值需要的供应能力和措施的说明等材料

电子或

扫描

/

/

9

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扫描

/

单位初次申报需要

收费标准及依据

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有关规定停止征收费用。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结果名称及样本

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

常见问题

(一)哪些申请材料需提交盖章版的扫描件?

申请书首页需盖公章、负责人签字,尾页主管部门意见处盖公章;自我声明需盖公章、负责人签字;用户试用情况报告需试用单位盖公章。

(二)申请提交后,初审的工作时限是几个工作日?

申请提交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初审,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申请资料需要修改或补充的,退回申请单位,并注明退回理由。

(三)目前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发放形式是什么?

发放电子证书。

错误示例

1、申请书所填写地址与机构注册地址不符。

2、电子版材料文件名标注不清楚。

3、申请资料不齐全。

4、标准物质定级鉴定申请书未提交WORD和PDF(带公章)两种格式文件。

5、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标签格式、量值汇总表格式不规范。

6、研制报告内容未包括查新报告、用户试用情况等。

7、申请书没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签名和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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