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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咨询: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政务大厅。
电话咨询:010-82261762(锅炉、压力容器),010-82261763(压力管道元件、压力管道设计、安全附件),010-82260344(起重机械),010-82260381(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厂车)、010-82261672(压力管道安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网上咨询:总局公众留言中咨询。
事项编码 | 26009.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受理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受理方式 | 网上受理 | 办理时限 |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鉴定评审时间不计入时限。鉴定评审所用时间主要受到申请单位准备评审以及约定评审时间等因素影响,一般不超过12个月。 |
审批结果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 结果送达 |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网上公告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邮寄或现场领取等方式将结果送达。(另,我局正在开发电子证照系统)。 |
通办范围 | 全国范围 | 监督和投诉渠道 | 现场、电话(010-82261751)、传真(010-82261751)、信函。 |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 |
办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一层办事大厅。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10-82261762(锅炉、压力容器),010-82261763(压力管道元件、压力管道设计、安全附件),010-82260344(起重机械),010-82260381(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厂车)、010-82261672(压力管道安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四十一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除外)的核准。
第三条 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
第四条 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项目内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
第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构成应当与其自身特有的检验检测活动和运行方式向适应。
一、申请人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2、有相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特种设备检验师(或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资格;
3、有相应的场地、设备和检测试验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有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6、能够保证检验检测质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二、具备或符合以上条件的,准予批准。
三、不具备或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1、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无法在线核验时,可在系统内提交)。因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网上申请的,应提交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
2、申请书封面(表格在系统中填写并提交,需纸质版可在系统中打印1份,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公章)
3、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表格在系统中填写并提交,需纸质版可在系统中打印1份。)
4、现有核准证书(适用于换证、增项)
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电子版)
6、申请书(表格在系统中填写并提交,需纸质版可在系统中打印。)
A.首次核准、换证核准、增项核准
1、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2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
3、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10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
4、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核准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B.变更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分支机构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准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机构地址搬迁、改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如期换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
不收费。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有关行政许可公示内容有要求解释、说明的权利。
3.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
5.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申请人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
8.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义务:
1.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获得许可后有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检查,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3.申请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1、到哪里申请办理总局许可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企业登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上办事大厅网页,选择相关许可项目的在线办理。(http://sepsclient.cnse.samr.gov.cn/)
2、企业如何查询许可证办理进度
企业登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上办事大厅网页,选择相关许可项目的在线办理查询。(http://sepsclient.cnse.samr.gov.cn/)
3、企业如何查询总局许可的获证企业信息
企业登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网站查询。(http://www.selo.org.cn/)
1、申请书所填写地址与机构注册地址不符。
2、申请条件中所需持证人员不满足许可要求。
3、申请所提交附件不齐全。
4、在换证中,申请项目与原有证书项目不符。
5、申请书中证书级别填写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