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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窗口咨询: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马甸办公区政务大厅“认证机构审批”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10-82262154。
(二)电话咨询:010-82262154。
(三)电子邮件咨询:application@cnca.gov.cn。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政编码:100088
事项编码 | 26022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受理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 |
受理方式 | 网上办理 | 办理时限 | 4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此项不纳入审批时限)。 |
审批结果 | 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公布认证机构的名录以及具体的业务范围。 | 结果送达 | 申请人可在认监委网站查阅结果公告或根据需要向认监委索取纸质公告。 |
通办范围 | 全国 | ||
监督和投诉渠道 |
可通过现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对行政审批有关事项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渠道具体如下: (一)投诉举报窗口:市场监管总局政务大厅投诉举报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二)投诉举报电话:010-82260033(兼传真) (三)投诉举报邮箱:application@cnca.gov.cn (四)来信请寄: 收件人: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节假日除外),下午13:30-17:00。 电话:010-8226215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9月3日公布,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第732号,2020年11月29日)第九条、第十条
第九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一)申请人条件
1.取得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4.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5.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6.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不收费
(一)申请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申请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公布认证机构的名录以及具体的业务范围。
(一)请问设立认证机构审批需要多长时间?
设立认证机构从受理时间算起,需要45个工作日。
(二)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审批程序分为受理、公示、专家评审(需要时)、审查、审批。
(三)申请人如何查询审批结果?
申请人可登陆认监委官方网站“www.cnca.gov.cn-办事大厅-认证机构名录”进行查询。
(四)申请设立认证机构可否申请多个认证领域?
可以。
(五)申请设立认证机构的专职认证人员的条件是什么?
专职认证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与申请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社保缴费单位为申请者、申请者分支机构或申请者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申请者返聘的具有认证人员注册资格的退休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内退人员。正式退休或提前退休的人员,提供退休证明以及与认证机构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内退人员提供由退休前所在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的证明以及与申请者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
(3)申请者的出资方为事业单位时,由出资方任命在申请者机构任职的事业编制人员。由申请者的出资方提供事业编制证明。
(六)申请设立认证机构是否需要先进行工商注册?
是的。申请者需具备法人资格。
(一)申请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日期;
(二)租房合同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同;
(三)经营范围中含有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在公正性管理制度中未能识别对其公正性的影响,也未制定可行的控制措施;
(四)认证证书未获认可但使用认可标识;
(五)专职认证人员的劳动合同有效期不足一年;
(六)专职人员证明非社保缴费证明;
(七)没有按照申请的认证领域对认证人员进行评价。